明泰智寶結案 不影響今年財務
明泰(3380)在2012年時控告智寶(2375)銷售瑕疵品,導致明泰產(chǎn)品產(chǎn)生損害情事乙案,該案已于15日審結,由于雙方已簽訂和解協(xié)議,再加上賠償金已于2014年認列,此案偵結對雙方今年財務并無影響。
明泰科技2012年間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告訴,控告智寶電子應負瑕疵損害賠償責任乙案,該案在2014年間完成一審判決,當時一審判決「智寶須給付明泰新臺幣4,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利息」。
惟因智寶對判決不服,跟進提起上訴,昨日經(jīng)最高法院判定智寶僅須支付明泰新臺幣4,000萬元賠償金,而不須加計利息,而明泰也同意拋棄請求權,且不得就此次買賣目標瑕疵再對智寶電子再做任何的請求,本案至此審結。
智寶指出,4,000萬元的賠償金已提前于2014年第4季支付給明泰科技,明泰也表示,該款項也已于該年度認列,換言之,昨日雙方達成的協(xié)議,對今年的營運和財務都無影響。
編輯:admin 最后修改時間:2018-01-05